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款预付
由于合同条件是针对包工包料承包的单价合同编制的,因此规定由承包商自筹资金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到工程进度款内结算支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修正这个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1)承包商申请支付材料预付款。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工程材料的采购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预付材料款的支付清单: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订货单、收据价格证明文件(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
(2)工程师核查提交的证明材料。预付款金额为经工程师审核后实际材料价乘以合同约定的百分比,包括在月进度付款签证中。
(3)预付材料款的扣还。材料不宜大宗采购后在工地储存时间过久,避免材料变质或锈蚀,应尽快用于工程。通用条款规定,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在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专用条款内也可以约定其他扣除方式,如每次预付的材料款在付款后的约定月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月平均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