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估计您是在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如果是这样的话,就看您是做什么工作的了,如果是组织人事或政工干部,您可能会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其责任追究:一是要明确负责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负责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中,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做好考察登记工作。考察过程如果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或没有及时向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情况,甚至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提拔使用,造成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明确考察组及其成员的责任。考察组负具体考察责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个别座谈等人员的参与范围,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对被考察人作出准确公正的评价,负责地对其提出使用、培训或奖惩建议,形成署名考察材料,向考察组的派出机构汇报,并对考察结果负责。若因方法不当、作风不实和综合分析不准等原因,引起干部考察失实而造成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明确参与考察谈话人员的责任。参加座谈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优缺点和有关情况,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被谈话人特别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若没有如实向考察组介绍或提供真实情况,造成考察失实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四是要明确审查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单位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审查(证明)材料,经领导签阅后加盖公章。如果隐瞒事实真相,给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