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民姓名权的法律条文
更改姓名是公民的自由。当然,在这里所说的是更改在户口簿上注册的姓名。这样才名 正言顺,有法律效力。更改后,原名备案,新名即为真实姓名。好的名字便得到最大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1)0-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 -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8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第99条第(一)款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我国户口登记管理条理第七条规定:公民有更改姓名的自由。18岁以下的公民改名的,由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口头申请;18岁以上改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姓名更改后,身份证上的姓名也要作相应更改,但公民证编号不变。我国宪法还把,“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写入序言中。(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11)还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改名是你的自由。不过,如若改姓,需由父母双方同时出具同意子女改姓的声明,否则不予更改。以父母姓氏合并起来作为子女姓氏的,国家只承认单姓,既姓名的第一个字。但国家已承认的少数复姓除外。比如:(1)有一男孩,其父姓刘,其母姓杜,其父为其子起名刘杜龙或刘杜建业,这里的刘杜合起来就只算一个字,而刘杜后的“名”总字数不得超过七个;(2)其父姓端木(无论男孩的母亲姓什么,都不能再把其父母的姓合在一起作为其子的姓),为其子起名端木建业,则端木便算是两个字,其后的“名”总字数不得超过六个。女孩同理。
总知,不论是两种中的那种形式,“姓名”总字数不得超过八个,对所用文字不予限制。
没有特别规定
我过目前名字最长的人的名字有16个字
是一个藏族同胞
名字叫做
骆桑赤勒伦珠确吉坚赞班阐额而得倪
你想给儿子起名三本五十六还是不日不舒服司机?
追求个性化的今天,名字多少我觉得无所谓.但四个字的我觉得不可取,有点像小日本的名字.坚决抵日!
法律明令规定中国国籍的公民:姓名四个字以内(当然除了特殊的少数民族 因为有些的姓有两个组成 一般指的是自治地区)而且18周岁后不得再更改
我是学了<<中华姓氏学>>后才知道,绝对正确
如假包换而且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