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楼上的说法,你在答辩中要强调这些内容。而且这个时候,孩子的意愿也非常重要。
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的。同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是不会判给其共同生活的。
既然“她工作离家又远且精神不正常”,同时,孩子被她接取共同生活期间“出现身体弱,吃饭常呕吐,胃下垂,膝关节畸形,咽炎,鼻炎,近视,躬腰驼背等等问题”,都可以证明孩子和她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因此法院是不会判给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