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利厂就是能够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
在《残疾人就业条例》十一条中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所以一般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使用的残疾人职工的人数在本单位所有职工人数中占25%以上,就认为该用人单位是福利厂。1959年,江苏省镇江市民政部门建立第一所全民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初名聋哑人工厂,1960年云台盲人综合工厂并入后,改称盲人聋哑人工厂。1966年更名为镇江市标准件一厂。1980年同时使用镇江福利工厂名称。 1959年,镇江地委、镇江市民政部门共拨款10.5万元作为办厂基金。开始仅从事刺绣、编织芦席、手扳元钉等简易生产,同年底生产标准紧固件,产品以机制螺钉为主。当时,仅有10多名生产人员,其中6名是聋哑人,厂房设备简陋,只有专用设备9台,简易平房20间。随着生产不断发展,职工人数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到1985年,全厂共有职工473人,其中盲聋哑残人163人。厂房面积4850平方米,各种机械设备220台,固定资产净值181.5万元,年产值262.64万元,年利润65.48万元,创建厂以来最高水平。至1985年,累计共得利润404.11万元,上缴利润230.38万元,除免缴所得税外,1964-1985年,共缴纳产品销售税117.9万元。 办厂时除少数技工工资较高外,一般职工工资偏低,每人月工资仅12-16元。1965年对全厂职工按照轻工系统工资标准定级,后经过多次工资调整,职工收入不断提高,至1985年全厂职工年平均收入达1000元以上。福利待遇按全民所有制规定实行劳保。厂内办有食堂、托儿所、医务室,先后兴建五层职工宿舍楼两幢,2000平方米,安排住房时,优先照顾工龄长的残疾人。 生产人员中,因残疾人员较多,科学文化素质偏低,厂部开办职工文化学习班和技术培训班,选派人员参加市举办的会计、统计等专业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 1980年,镇江市革委会决定市社会福利工厂作为首批对外开放单位。至1985年止,工厂先后接待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外国来宾和港澳同胞400多人次来厂参观访问。
1986年,根据省民政部门的指示,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至年底,全县共投放资金461万元,其中民政投资65万元,乡镇自筹396万元,建起16处福利工厂,安排1978人进厂做工,其中社会四残人员(盲、聋、哑、身体发育不健全的人)281人。16处福利厂年产值1800万元,实现利润130万元。同时还与青岛地毯厂联营兴建了沂水福利地毯加工服务站。1987年,投资90万元,新建社会福利厂12处,安排“四残”人员290人,全年创产值1000万元,获利润86万元。1988年,按照省、地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县积极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社会化,使福利企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全县有福利工厂28处,已办理免税手续的14处,年产值721万元,获利润33万元,从业人员950人,其中“四残”人员571人。同时对兴办的28处福利工厂全部颁发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县民政局、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的通知》,为福利企业减免税款。并召开两次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座谈会,促进了企业的管理。1989年,县民政局办1处福利鞋厂。同年9月15日,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查,整顿了福利企业。年底,全县有福利企业29处,年产值585万元,实现利润51万元。1990年,沂水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福利企业生产由残疾人联合会管理。为了使福利企业得到巩固和提高,县民政局会同县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福利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进行检查与整顿,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县民政局会同县税务局、财政局对福利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领取了合格证书,组织检查了福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帐务,还同卫生部门一起,对福利企业中的残疾职工进行了身体检查,建立了健康档案。至年底全县有福利企业30处,共安置残疾人520人,年产值695万元,获利润42万元。县民政局会同县税务局、工商局联合下发文件,对全县从事个体经营、劳动服务的残疾人实行了优惠待遇,为100个残疾个体户办理了优惠证书,使他们享受了优惠待遇。
福利厂就是能够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
在《残疾人就业条例》十一条中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所以一般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使用的残疾人职工的人数在本单位所有职工人数中占25%以上,就认为该用人单位是福利厂。
税法规定,福利厂免交企业所得税。
1986年,根据省民政部门的指示,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至年底,全县共投放资金461万元,其中民政投资65万元,乡镇自筹396万元,建起16处福利工厂,安排1978人进厂做工,其中社会四残人员(盲、聋、哑、身体发育不健全的人)281人。16处福利厂年产值1800万元,实现利润130万元。同时还与青岛地毯厂联营兴建了沂水福利地毯加工服务站。1987年,投资90万元,新建社会福利厂12处,安排“四残”人员290人,全年创产值1000万元,获利润86万元。1988年,按照省、地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县积极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社会化,使福利企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全县有福利工厂28处,已办理免税手续的14处,年产值721万元,获利润33万元,从业人员950人,其中“四残”人员571人。同时对兴办的28处福利工厂全部颁发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县民政局、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的通知》,为福利企业减免税款。并召开两次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座谈会,促进了企业的管理。1989年,县民政局办1处福利鞋厂。同年9月15日,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查,整顿了福利企业。年底,全县有福利企业29处,年产值585万元,实现利润51万元。1990年,沂水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福利企业生产由残疾人联合会管理。为了使福利企业得到巩固和提高,县民政局会同县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福利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进行检查与整顿,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县民政局会同县税务局、财政局对福利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领取了合格证书,组织检查了福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帐务,还同卫生部门一起,对福利企业中的残疾职工进行了身体检查,建立了健康档案。至年底全县有福利企业30处,共安置残疾人520人,年产值695万元,获利润42万元。
利厂就是能够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
在《残疾人就业条例》十一条中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所以一般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使用的残疾人职工的人数在本单位所有职工人数中占25%以上,就认为该用人单位是福利厂。
税法规定,福利厂免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