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较低,她女儿的证词证明力虽然较弱,但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的情况下,立案应当可以,案件事实有待在侦查阶段进一步调查;但该案不应刑事立案,因为即便推的行为存在,也与脚步构成轻伤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引起轻伤的条件,轻伤结果是过失造成,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才负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过失致人轻伤不负刑事责任,故本案不应刑事立案。
这个作证的效力与事实的存在不存在必然联系,如你所述,这明显是作假证明
按照你所述的逻辑来看,确实不存在伤害行为,所以立案不合法,但是要证明立案是错误的,你就必须有证据表明,确实是对方滑到,单方面的“女儿”(近亲属)作证的效力是很微弱的,你可以向立案机关反映一下这个事实
近亲属作证的效力在刑诉证据篇里面,主要还是那句话,孤证不能定案
可以但是没什么效力!效力极低
不能单独作为独立证据
他女儿系本案利害关系人一般不具有很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