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找本合同法的书,上面都有。
虽然现在网络发达了,但是也不能懒惰到这种程度吧。
这个活动的标的就是新鲜的蔬菜,如果当初双方有明确标的的,只能按标的执行。
但是个人觉得这个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类别,因为合同标的的外延覆盖太大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不一定准,因为就想司法考试一样,换成不同的专家答案就不一定是那个了。呵呵。
再有我国的司法解释太多了,并且更新速度也太快了,呵呵。快8年了,都没在碰过相关的书籍了。
回答: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2.该合同的标的不确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合同标的应当确定和可能,即可以确定和可能实现。反之,不能确定和实现的标的,合同自始不生效。甲公司负返还义务,将6000公斤的小白菜返还给乙公司。
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你是学习法学的可以多看看教科书及习题册中相关问题的回答,那样会更准确些。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