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此案如何定性 (悬赏100,答的好的追加100)

2025-01-31 06:30:27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发行的储蓄卡得到广泛的使用,近年来,利用储蓄卡的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较多出现的就是冒用他人的储蓄卡的行为,而对该行为的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现笔者就本案分析该类犯罪的定性:

一、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储蓄卡,是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活期储蓄存款凭证。”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根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工具”,具有信贷的功能。从这我们不难看出储蓄卡是活期储蓄存款凭证,是不可透支的,不存在信贷关系,而只是一种凭证,这是它与信用卡的最大区别,而且信用卡的签发的条件比储蓄卡严格得多,两者所体现的储户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不可一概而论。正是因为信用卡上存在着储户与银行间的信用关系,刑法将利用信用卡实施的四种情形独立地界定为“信用卡诈骗”。本案中胡某所冒用的储蓄卡可以肯定不属于信用卡的范围,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来看,介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不正确的。

二、胡某系大厦的保安,而不是银行的保安,其取得该卡虽是合法所得,但他并没有保管和处理该卡的职权和义务,而且将卡交给胡某的那名男子也不是该卡的真正持有人,与胡某之间不存在委托管理卡内财产的关系,成立侵占罪还有一个重要的要件就是“拒不返还”,本案中亦不存在合法持有人的催告和拒不返还的行为特征,故定为“侵占罪”亦不合适。
另外,近期频发的在自动柜员机上看到他人取完款后忘记取回的储蓄卡,便按下金额取出卡内现金的案件,因卡内的财物是处于没有任何加密全开放的状态,这样的状态和他人遗忘的钱包内的财物是一样的,将这样状态下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笔者认为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侵占罪”。

三、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从而获取该财产,是诈骗罪基本结构。众所周知,银行的柜员机是仅靠卡和密码来识别并进行支取的。本案中,胡某用的是真的卡和密码,柜员机识别了卡和密码就已经完成了“认识”的过程,这一过程并没有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如果本案中胡某是在银行柜台上支取现金,银行职员还需检查卡上的签名、身份证等要件是否相符,才能支付现金。正是由于柜员机的特殊性,其只需也只能检查卡和密码,其识别行为即为正确,所以银行柜员机的支付行为并非陷于错误而做出的。持卡人更没有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并没有任何人被欺骗,故“诈骗罪”亦不能成立。

四、笔者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1、犯罪对象上,本案的被害人是持卡人还是银行?在本案中,因银行并没有过失而使持卡人遭受损失,持卡人不能向银行要求赔偿,财产的损失均由持卡人一人承担,银行并没有损失,故持卡人才是本案的被害人。胡某的行为均是在持卡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被害人来说是秘密进行的。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胡某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了其的财物。

2、主观上,胡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胡某主观上就是想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并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只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3、客观上,胡某在柜员机上试出该储蓄卡的密码,并冒用了该卡,非法占有了卡内财物。被害人虽然遗失了储蓄卡,但其仍通过对该卡的加密控制着卡内的财产,而胡某试出密码的行为使其完全丧失了对卡内财产的控制权。胡某试出密码的行为与秘密窃取他人的电信码号、上网帐号和密码一样,属盗窃性质,因胡某已取得了卡,只须获取密码,卡里的财物就已处于他的控制之下,只须其按下取款或转款的金额,盗窃行为既告完成。故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

回答2: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系保安,其获取该卡的行为是合法的,而该卡又是他人交给他代管的,其行为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定为“侵占罪”;

是比较合理的,保安只是 看见了“财物”,动了心,侵占别人的财物。

回答3:

楼主好傻./cy

这是游戏区耶

你把这个当游戏?..

汗下。.

回答4:

一个个都不知道是干什么的。这么一个小问题都在这喊
犯两种罪

回答5:

第一观点是诈骗罪,那么应该是由当事人骗了受害者后才进行盗取,所以第一项排除。
第二观点说是侵权,胡某事先并不知道卡的密码,是自己事出来的,又没人托他保管,第二点也不可能。
第四点楼上也说了是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也不可能。
我认为是第三项。。。。。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

回答6:

好高分啊...了解了解...没有人看到.他真系好聪明又多了3000元*3...盗窃罪...诈骗罪...全是 废话... 哈哈... ... 路过说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