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承担哪些行政许可

工商部门承担哪些行政许可
2024-12-02 1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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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事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许可事项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广告登记及市场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1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第11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8、《广告管理条例》
19、《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1、《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经营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8、《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改后10月1日实施)

三、工商行政管理许可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四)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五)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七)外资企业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外资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
(八)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5、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九)市场举办者的条件
10月1日前:
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可以单位或者联合开办市场。
并提交下列文件:
1、 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
2、 申请报告;
3、 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4、 可行性分析报告;
5、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
6、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 市场负责人的任用文件、身份证明;
8、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还应提交联办市场协议和市场经营服务实
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月1日后:
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四、工商行政管理许可程序及期限
(一)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附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建议将目录材料印刷成卡片摆放在资料架上。资料架需重新设计,目前用的资料架不很实用,容易造成资料杂乱无章,申请人无法取齐所需资料等问题。

六、工商行政管理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分局注册大厅相关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