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担保法案例分析

2024-12-14 0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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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题: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
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题,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回答2:

对于第二个案例,并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不生效。但应分清乙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和因此产生的抵押权的不同效力,抵押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不生效力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丙虽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向已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回答3:

乙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丙要求乙腾房不合法,因为对于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所有人对于以前的房屋承租人不能擅自终止租赁合同。

回答4:

第一题(1)根据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由于甲和乙买卖房屋没有过户,所以即使乙付清了房款也取不到房屋所有权……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合法。因为甲丙买卖房屋已经过户,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可以要求非权利人搬出自己的房屋,合情合理。
第二题,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所以,丙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