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若该份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即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有效的。若该遗嘱为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则该份遗嘱很有可能无效。
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因此只要是父亲亲自书写并且前面标注年月日,即为一份有效的遗嘱。继母女儿签字,不会导致遗嘱无效,但是没有作用。
但是若该份遗嘱为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则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只规定了不能作为见证人的人员: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能力人,或其他没有见证能力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样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继母和全部女儿明显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该份遗嘱可能无效。
所以,在订立遗嘱时,尽量选择公证遗嘱,或聘请律师代为起草遗嘱,这样既能保遗嘱人的意愿能够有效落实,也能确保继承人不会因为遗嘱反目成仇,陷入继承官司之中。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如果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遗嘱处分的是合法的个人财产,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个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父亲立下的遗嘱,如果序幕和他的儿女全部签了字,那在法律上是生效的。因为签字画押,那就是证据在法律面前那是有效益的,如果立了遗嘱没有签字,如果是口头上留给你的,但那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如果像你说你的遗嘱,旭伟和他的儿女全部签了字,法律上就会承认的。
父亲生前立了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子,并且继母和全部儿女都签了字,法律上肯定要承认,要不然,生前所立遗嘱就没有意义了,根据遗产继承法,遗嘱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肯定认可的,只要是真的。如果按了手印最好,百分百认可,哪里打官司都可以赢。
但是如果继母在里面住的话,你也 没有办法赶她们走对吧,毕竟还是你名义上的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