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向市建委登记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统一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1. 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
2、与招标人签定的代理合同或协议;
3、企业法人授权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6、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资格证明、联系电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本机构专职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其中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7、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上述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近二年内在我市发生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次进入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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