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5000元以下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2、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3、100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