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只要单位录用了你,就应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单方面设立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如果单位在所谓的试用期结束后,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把你辞了,你应该被视作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其他条件都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