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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国家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个人帐户支付和现金支付)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对工作人员按50%、退休人员按60%补助,但医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