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08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因年轻气盛、缺乏沟通,赌气办理了离婚手续。2010年,双方经人撮合又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但是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复婚登记。2013年,王某意外身亡。李某认为自己虽然未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与王某共同生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应该作为王某的配偶继承他的遗产,李某是否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呢?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王某与李某虽以夫妻名义居住但是未办理登记,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即李某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但是就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法理荟萃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结婚登记是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