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疾病和身体素质与离婚的关系,《婚姻法》中针对3种情况有相关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离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离婚。
二、如果婚前没有疾病,婚后患有重大疾病,也是允许提出离婚的。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患病一方不能独立生活,确实有生活困难的,对方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