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外县销售货物且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在哪里?

2025-01-08 05: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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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