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住院政策内费用,经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但不含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基金支付9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基金支付范围: (一)未经批准转院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除外)。 (二)办理异地就医后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不包括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