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本人向居住地司法局书面申请,获得批准以后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案例:
家住罗城县黄金镇道寨村、现年22岁的刘某,2014年1月25日在广东深圳市打工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2014年3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罪犯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既不到矫正中心报到、拒交思想情况汇报, 又拒绝到矫正中心参加学习。更为严重的是擅自离家外出到广东打工,与黄金司法所和黄金派出所等执行机关长期“失联”。
发现上述情况后,执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多次给予了警告,经教育刘某却仍不改正,且在矫正期间多次有吸食毒品违法行为。
鉴于于罪犯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多次警告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4年10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罚的裁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缓刑期间去打工 藐视法律坐回牢
想要去外地打工,首先要把矫正地点转到那边去,你这个地方的司法局要同意放你走,还有你打工地的司法局要同意接收你,不然你根本出不去的,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