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找工作为由骗钱属于诈骗吗

2024-12-19 1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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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找为由骗钱属于诈骗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好友”谎称帮忙“找工作”诈骗20余万元

2017年12月14日,长宁公安分局接到李小姐的报案,称其父被人骗走近20多万元。

原来,李小姐的父亲在三年前因工作关系结识了一名叫“元凯”的福建人。此人了解到李某一直在为女儿找工作的事情犯愁,于是元某便主动联系李某,称有办法能帮其女儿找到一份做老师的工作,但是需要一些“通关费”。

期间,元某一会儿说要请学校领导吃饭来疏通关系,一会儿说学校要交材料费。李父均信以为真,认为花些钱能找到工作也是非常值得的。

于是陆陆续续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将钱款转给了元某,从起初的几千到货来的上万,一年内李某陆陆续续给元某转了20多万元,可是工作的事却一直没有下文。

每当李某问起找工作的事时,元某总是以事情还在办理中搪塞他。同时,李某还依照元某的要求把所有转账记录都给删除了。直到有一天,李小姐发现了父亲与元某的聊天记录后,才意识到对方一直在找借口骗钱。

李小姐报案后,长宁分局程家桥派出所会同网安支队立即组织警力对案件开展调查,并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将实施诈骗行为的元某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元某对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元某已被长宁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长宁公安提醒:现如今,一些年轻人找工作时往往眼高手低,导致了高不成低不就的结果,这让家长无所适从。他们总盼着子女能够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好工作,甚至帮着打探消息介绍工作。

然而,恰恰是这份迫切的心情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他们一般都会以介绍费、人情费等各种理由索要钱财,借着“好人”、“帮朋友忙”的名义来实施诈骗的行为特别值得各位家长及老年朋友注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好友”谎称帮忙“找工作”诈骗20余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