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的基本含义

2024-12-14 03: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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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是有关方面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互相磋商,交换意见,寻求解决的途径和达成协议的过程。
政界内部历来少用谈判,是以往中央集权的超高度控制及其历经久远造成的。经济界谈判也为数不多。这是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我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数千年,由于一切都是自然的,约定俗成的,人们无需谈判。文化界几乎没有谈判。这是因为以“三纲五常”为灵魂的儒教枷锁太沉重,压在人们心头又太久的缘故。
谈判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谈判是指除正式场合下的谈判外,一切协商、交涉、商量、磋商等等,都可
以看做谈判。狭义的谈判仅仅是指正式场合下的谈判。
要给谈判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谈判的内容极其广泛,人们很难用一两句话准确、充分地表达谈判的全部内涵。因而我们试图从谈判的形式、内容和特征等方面入手,对谈判的内涵进行分析,描绘出谈判比较清晰的轮廓,以便把握谈判的基本概念。
1、谈判总是以某种利益的满足为目标,是建立在人们需要的基础上的,这是人们进行谈判的动机,也是谈判产生的原因。在工作中, 必不可少,我们可以根据场景不同,对谈判者做出相应的判断。尼伦伯格指出,当人们想交换意见、改变关系或寻求同意时,人们开始谈判。这里,交换意见、改变关系、寻求同意都是人们的需要。这些需要来自于人们想满足自己的某种利益,这些利益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有物质的、精神的,有组织的、个人的等。当需要无法仅仅通过自身而需要他人的合作才能满足时,就要借助于谈判的方式来实现,而且,需要越强烈,谈判的要求越迫切。
2、谈判是两方以上的交际活动,只有一方则无法进行谈判活动。而且只有参与谈判的各方的需要有可能通过对方的行为而得到满足时,才会产生谈判。比如,商品交换中买方卖方的谈判,只有买方或者只有卖方时,不可能进行谈判;当卖方不能提供买方需要的产品时,或者买方完全没有可能购买卖方想出售的产品时,也不会有双方的谈判。至少有两方参与是进行谈判的先决条件。
3 、谈判是寻求建立或改善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条件的。就拿商品交换活动来讲,从形式上看是买方与卖方的商品交换行为,但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商品所有者和货币持有者之间的关系。买卖行为之所以能发生,有赖于买方或卖方新的关系的建立。谈判的目的是满足某种利益,要实现所追求的利益,就需要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或巩固已有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建立和巩固是通过谈判实现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谈判都能起到积极的社会效果,失败的谈判可能会破坏良好的社会关系,这可能会激起人们改善社会关系的愿望,产生又一轮新的谈判。
4 、谈判是一种协调行为的过程。谈判的开始意味着某种需求希望得到满足、某个问题需要解决或某方面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由于参与谈判各方的利益、思维及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和差异,因而谈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寻找共同点的过程,是一种协调行为的过程。解决问题、协调矛盾,不可能一蹴而就,总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往往不是一次,而是随着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而不断重复,意味着社会关系需要不断协调。
5、任何一种谈判都选择在参与者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这是区分狭义的谈判和广义的谈判的一个很重要的依据。谈判时间与地点的选择实际上已经成为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谈判的进行和结果都有直接的影响。尽管某些一般性的谈判不一定对此非常苛求,但至少企业之间、团体之间乃至国家之间的谈判是这样的。购销谈判、项目谈判、外贸谈判等都对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十分重视。尤其是军事谈判,更注重地点的选择。美越战争,双方选择在法国巴黎进行和谈;朝鲜战争,中美双方在朝鲜三八线上的板门店举行谈判,谈判桌的放置,一半在三八线的左侧,一半在三八线的右侧; 20世纪 60年代的中苏会谈,在各自代表的国家轮流进行。可见谈判双方对地点选择的重视。
6、谈判是指双方或多方互换商品和服务,并试图对他们的交换比率达成协议的过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谈判是参与各方出于某种需要,在一定时空条件下,采取协调行为的过程。 谈判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谈判,其准备工作、运作、应采用的策略是不尽相同的。了解谈判的类型,有助于谈判获得成功,否则,谈判将会是盲目、无效益的。通常,可以将谈判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性质划分
按照谈判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一般性谈判、专门性谈判和外交性谈判等。
(1)一般性谈判是指一般人际交往中的谈判。包括:
1)家庭场合的,如夫妻间商量去哪家商店购物,父子间讨论何时去郊外游玩等。
2)公共场合的,如在戏院,观众之间协商调换座位,与送液化气罐的同志商量送至六楼愿付劳务费的问题等。
一般性谈判是随意的、非正式的,双方无须作过多的准备,日常生活中几乎到处存在。
(2)专门性谈判是指各个专门领域中的谈判,包括教育领域中合作办学的谈判、金融领域中的信贷谈判、科技领域中的技术转让谈判、生产领域中的产品开发谈判、商业领域中的贸易谈判等等。
专门性谈判大都具有明显的经济行为。通过谈判,就某项技术交流、经济合作、经贸往来、资金融通、工贸往来等达成一个有利于双方或多方的一致性协议。专门性谈判是一种有准备的正式谈判。
(3)外交性谈判是指国与国之间就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或交流而进行的谈判。
外交性谈判程序严谨、准备充分、效果明显、影响较大,谈判的结果对双方都有很大的制约性。
主题划分
按照谈判的主题划分,可以分为单一型谈判和统筹型谈判。
(1)单一型谈判是指谈判的主题只有一个。这种谈判,双方对谈判的主题必须确定某个能共同调节的变量值。例如,买卖双方只针对价格进行谈判,这个价格应是双方均可调节的变量,否则谈判将难以进行下去。因为卖方期望这个值高,而且愈高愈好。而买方则期望这个值低,且越低越好。这种差异只能通过谈判来调节,以取得双方都能接受的水平。
单一型谈判的一般规律是首先要分析、掌握有关情况,然后确定对策。通常的做法是双方都会内定自己所能接受的临界值,尽量争取好的结果,如果超过这一临界值,谈判将难成功。因此,单一型谈判具有较高的冲突性。
(2)统筹型谈判是指谈判的主题由多个议题构成。这种谈判,双方已不再是单一型谈判中的激烈竞争对手,他们能一起合作,同时会得到较多的利益。例如,甲乙双方正在进行谈判,一个是关于价格问题,甲方要求至少3万元才能成交,而乙方则坚持最多只能考虑2万元,双方不存在达成协议的可能;另一个是交货时间问题,甲方提出最早6个月才能交货,而乙方则要求最晚不超过4个月交货,双方同样不存在达成协议的可能。在很难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妥协方案时,用统筹型谈判,协议就有可能达成。即如果乙方愿意在价格上接受3万元的成交价,那么甲方也愿意在交货时间上接受乙方不超过4个月的时间,双方彼此接受这个折衷方法,就可达成协议。
统筹型谈判是把双方所存在的两种不同的交换比率(即价格和时间)结合起来,使他们有机会利用这个差异。这种谈判艺术的关键是,为了得到某项利益,通过统筹考虑而甘愿放弃另一项利益去换取它。因此,在谈判时许多谈判者往往表现在一个问题上坚持自己的利益而在另一个问题上则接受对方的意见,因而使双方的冲突性可随之减低。
层面划分
按照工商企业营销谈判的层面划分,可以分为销售谈判,原有合同的重新谈判,索(理)赔谈判等。
(1)销售谈判这是工商谈判中最主要的类型,也是本书讨论的重点。在销售谈判中,卖主关心的是卖价的高低和销售量的多少。买主关心的是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各项条件以及价格上的优惠。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价、质量要求、特殊服务、包装、运输、结算方式、交货时间或发运时间等等。
(2)原有合同的重新谈判由于市场风云多变。在长期合同中,一般都有一些允许买主和卖主在合同截止期前重新谈判的条款或条件。初始合同应当设定重新谈判之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样,可以避免使购销双方陷入为重新谈判而谈判的困境。例如,卖主在合同截止期前,提出重新讨论合同的内容,买主必须做出决定,是取消合同并达成一个全新的协议,还是更改初始的合同。
(3)索(理)赔谈判这是在合同义务不能或未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进行的谈判。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往往由于卖方交货时,因品质不符、数量短缺、包装不符、延期交货,或者买方擅自变更条件、拒收货物和延期付款等等,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都可能引起索赔(或理赔)。因此,为使以上争议能够圆满解决,不轻易通过仲裁机构来裁决,就需要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商谈。 谈判之所以能够进行,并能够最终达成协议,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各有尚未满足的需要;二是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又有分歧之处;三是双方都有解决问题和分歧的愿望;四是双方能彼此信任到某一程度,愿意采取行动达成协议;五是最后结果能使双方互利互惠。
以上条件为谈判的进行确立了基础,也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前提。因此,谈判作为人们为满足各自的某种需要而进行的一种交往活动,在它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几个一般特征:
(1)谈判时一个通过不断调整各自需求,最终使各谈判方的需求相互得以调和,互相接近从而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2)谈判具有“合作”与“冲突”的二重性,是“合作”与“冲突”的对立统一。谈判的合作性表现在,通过谈判而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有利,各方利益的获得是互为前提的。而谈判的冲突性则表现在,谈判各方希望自己在谈判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为此要进行积极地讨价还价。
(3)谈判是为达到互惠的目的,但并非绝对均等正常情况下,互利互惠、皆大欢喜是谈判的一般结局。那种企图造成所谓一方全赢或全输的谈判,势必导致谈判的失败以至今后交往的中断。大量实践表明,这不是谈判发展的趋势。谈判的结果应是互惠的,但是这种互惠又不是绝对均等的,有可能一方获利多一些,另一方获利少一些。造成这种谈判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的需求有差异,对利益的认识、分析、评价标准也不一致。同时,谈判双方所拥有的实力、地位与谈判的技能也各不相同,因而不可能达到谈判利益的绝对均等。
(4)谈判是公平的尽管谈判的结果不是绝对均等的。而且不论这个结果是多么地不均等,但是,谈判作为一种竞技活动,在智力的较量,策略、技巧的运用上,双方是各具自由度的。同时,谈判的双方对谈判结果均具有否决权,因此,可以说谈判是公平的。 直接谈判和间接谈判
按照谈判双方的接触形式可分为直接谈判和间接谈判。直接谈判是指在商务谈判活动中,参加谈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需加入任何中介组织或中介人直接进行的谈判形式。直接谈判在商务活动中应用非常广泛,包括面对面的口头谈判和利用信函、电话、电传等通讯工具进行的书面谈判形式。
直接谈判有其突出的优点:首先,不需中间人介入,免去了很多中间手续,使谈判变得及时、快速;其次,各方当事人直接参加谈判,易于保守商业秘密;最后,节约谈判费用,不需支付中介费用。
直接谈判适应以下情况:
1 .参加谈判双方或一方重礼节,以直接谈判形式表示对对方的尊重。
2.较重大或谈判结果对一方或双方有重大影响的谈判。
3 .谈判涉及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采用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时。
4.其他各种需双方直接进行交往的情况。
间接谈判是相对于直接谈判而言的,它是指参加谈判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直接出面参与商务谈判活动,而是通过中介人(委托人、代理人)进行的谈判。这种谈判形式在谈判活动中应用较为广泛。
间接谈判也有其优点:首先,中介人一般都是谈判对方当地的代理人,熟悉当地的环境,熟知谈判对方的行为方式,便于找到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其次,代理人身处代理的地位,利益冲突不直接,不易陷人谈判的僵局。第三,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不易损失被代理人的利益。
间接谈判多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谈判一方或双方对对手情况不了解时。
2 .在冲突性较大的谈判中,为了避免双方直接冲突,多采用此法。
3.在谈判出现僵局,双方又无力解决时。
二、横向谈判和纵向谈判
按照议题的商谈顺序可分为横向谈判和纵向谈判。横向谈判是指在确定谈判所涉及的所有议题后,开始逐个讨论预先确定的议题,在某一议题上出现矛盾或分歧时,就把这一问题暂时搁下,接着讨论其他问题,如此周而复始地讨论下去,直到所有内容都谈妥为止。
这种谈判形式的优点在于:
l .议程灵活,方法多样,多项问题同时讨论,有利于寻找解决问题的变通办法。
2 .有利于谈判人员创造力和想像力的发挥,便于谈判策略和技巧的使用。
3 .不容易形成谈判僵局等等。
纵向谈判指在确定谈判的主要议题后,逐一讨论每一问题和条款,讨论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直至所有问题得到解决的谈判方式。其特点在于集中解决一个议题,即只有在第一个讨论的问题解决后,才开始全面讨论第二个议题。
纵向谈判方式的优点在于:
1 .程序明确,把复杂问题简单化。
2 .每次只谈一个问题,讨论详尽,解决彻底。
3 .避免多头牵制、议而不决的弊病。
这种谈判方式也有缺点:首先,议程过于死板,不利于双方沟通交流;其次,问题之间不能相互通融,当某一问题陷入僵局时,不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最后,不利于谈判人员想像力、创造力的发挥,不能灵活变通地解决谈判中的问题。 一、双方都觉得自己赢了;
二、双方都关心对方的目标;
三、双方都对事不对人;
四、双方都觉得对方会守信用;
五、双方都希望能够再次谈生意。 不要让批评成为负面力量心理学研究表明,一种批评如果反复进行,就会失去激励的作用。有的人在批评他人时,总以为自己占了理,批评个没完没了。其实这是低下的批评方法。有经验的人在批评他人时,总是“见好就收”,适可而止。
注意:批评别人时,每次只提及一点或两点,切勿“万箭齐发”,让人难以招架。批评的问题大多会使对方难堪,批评的话更不宜反反复复,一经点明,对方已经听明白并表示考虑或有诚意接受,就不必再说下去了。
如果只图“嘴巴快活”,说个没完,势必适得其反。要想一个人对一次已知的过失引起注意,一次批评也就足够了。批评两次完全没有必要,要是再有第三次,那就成了唠叨了。总是把别人过去的过失拿出来唠叨个没完,对对方是一个很沉重的心理压力,对你自己来说也是愚不可及的。这样会加深对方与你的对立情绪。所以要记住:你所批评的他人的过失一旦得到纠正和解决,就永远把它忘掉。批评他人时,切忌用讽刺、挖苦对方的言辞,比如“就你了不起”“你不就是……”等,因为这是一种轻视他人的态度,也是缺乏修养、没有沟通风度的表现。有经验的沟通者,在批评他人时,会采用上述各种技巧提出事实,讲道理,循循善诱,但不会用讽刺、挖苦的言词和粗话等其他有辱对方人格的方式。
借别人的口说出来人们最怕自己的意见被反对,所以当你有不同意见时,一定要巧妙地道出,不要让对方感到丢了面子,或感到你想与他辩论等。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借别人的口说出来。如:“我们领导认为这件事不该这么做。”在对方刚谈出自己的观点时,不要马上表示反对,要等对方说完以后,等你表态时,再发表意见。可以先讲理由,再讲结果。这样使对方先有个心理准备,而且他先明白了原因、理由,自然也就明白你有不同意见了,也好接受。 谈判一般分为3个层次,即竞争型谈判、合作型谈判和双赢谈判。
1.竞争型谈判
大部分谈判都属于竞争型谈判。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人才之间的竞争都已经达到白热化程度,如果不竞争或者竞争能力不强,就会被淘汰,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竞争型谈判。竞争型谈判的技巧旨在削弱对方评估谈判实力的信心。因此,谈判者对谈判对手的最初方案作出明显的反应是极为重要的,即不管谈判者对对方提出的方案如何满意,都必须明确表示反对这一方案,声明它完全不合适,使谈判对手相信,他的方案是完全令人讨厌的,不能接受的。
2.合作型谈判
尽管谈判中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但谈判双方还是存在合作与交流的。谈判双方不是你死我活,你争我抢,而是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如果对方的报价有利于当事人,当事人又希望同对方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或迅速结束谈判,作出合作型反应则是恰当的。合作型反应一般是赞许性的。承认和欣赏对方实事求是地对待谈判的态度,但还必须强调进一步谈判的必要性。这种有必要进一步谈判的事先表示,可以降低对方认为自己低估了案情从而转入防御*锋的可能性。
3.双赢谈判
“双赢”谈判是把谈判当作一个合作的过程,能和对手像伙伴一样,共同去找到满足双方需要的方案,使费用更合理,风险更小。
“双赢”谈判强调的是:通过谈判,不仅是要找到最好的方法去满足双方的需要,而是要解决责任和任务的分配,如成本、风险和利润的分配。“双赢”谈判的结果是:你赢了,但我也没有输。从倡导和发展趋势的角度说,“双赢”谈判无疑是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双赢”谈判却有着诸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