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废止,只是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
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该《行文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
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
108条。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