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因为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果你们二人想使被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补充协议共同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之后,把原协议撤回,重新签订协议即可.作为协议附件配套使用(不能单独使用),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议持协议面询律师为好。
可以的,只要双方同意签字,法律上是允许的。
离婚协议书。也就是协议的的。还不具有法律效益的。这不需要去什么单位补办的。在协议书上是否有中间人或证明人什么的。在通过他(她)向街道办事处补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