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一个问题的来回答(你的问题真多):
1、首先假设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处理的一般原则,在我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虽然在刑法以及刑诉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减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是多长即经过多长时间减为有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两年左右;其次,无期徒刑考验期不计入减刑后有期徒刑刑期;第三,如果余刑只有一年,该犯又符合减刑条件,例如表现非常突出优秀,可以直接减余刑予以释放,如表现一般可以减刑9或者10个月,并不需要一定要整年数刑。
2、按照我国刑法、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条的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只要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一般都能予以减刑的,就笔者的工作经验来说,无期徒刑不减刑的情形极少,几乎没有,绝大部分在经过两年的考验期后都会减为有期徒刑。所谓“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 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完成劳动任务。
3、见解答1.
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后,减刑为20年有期徒刑,这20年有期指服刑总年数,包括已经服刑的年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补充】: “不能少于十三年”,是指2011年5月1日以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假如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话,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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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为有期徒刑后,之前的8年不算。2022年刑满,2021年,不可能又获3年减刑。如果获得,马上释放。
2,无期徒刑一般表现好都会改为有期的。
3,18年从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