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看到这个标题满不爽的,以为是哪个00后出来发泄的,不过看过你写的经历后确实我也深有感触,父爱确实在母爱面前永远是微不足道的,其实当时你可以要求你那个无耻老爸履行抚养义务的,但是显然你没有。现在你想断绝关系,法律上是不支持的,是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原则的,恐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得到支持,其实你不用怕,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基本无用,特别是关于婚姻家庭的,不会强制执行的,他要求你赡养你不踩就是了,法院判了有个p用啊,你就拖着,法院不会对这种复杂的家庭关系方面的诉讼很认真执行的,
另外如果你又本事的话就带你母亲出国,这样很彻底
最后说一句,毕竟是父亲,唉,哥们你命苦有什么办法呢,能忘掉了就忘了吧,不过这只是我坐在道义的角度劝的,以我的暴脾气有可能早把他打得半死了
你有什么关于法律具体问题可以直接Q我,我学法的,我不懂也会找人帮你搞懂的
关于您所提的问题,回复如下,以供参考: 1、您的问题涉及的是婚姻法中家庭关系的问题;
2、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他们相互之间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实质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对此,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两种解除方法——收养行为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父母亲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形式的法律行为均不产生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效力。3、其中,收养关系的解除,即收养行为产生的养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收养法》第四章作了详细的规定,解除条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父、继母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继母与生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如你所述,你与你父亲之间是自然血清关系,不允许解除。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在你父亲年老而无法独立生活时候,你有赡养的义务,如不赡养,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