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满,犯新罪和有漏罪的情况,怎么处理

2024-12-27 11: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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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假释期满即刑满。如犯新罪,系累犯,从重处罚。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发现新罪的处罚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发现漏罪处罚依据

《刑法》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扩展资料:

案例:无业男子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再次犯罪被判二年

乌鲁木齐市一80后青海籍无业男子吕太亚,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在为他人追索赌债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吕太亚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吕太亚为追索赌债伙同苗希峰(已判决)、莫飞平(已判决)、麻庆魁(已判决)在乌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一足浴店门前的停车场,对被害人陈道平实施殴打,并将其强行拉入一辆福特车,吕太亚将其手机收走。

之后,吕太亚、苗希峰、莫飞平、麻庆魁先后两次将被害人从市区拉至南山一个农家乐,对其实施殴打、体罚、泼凉水、持刀威胁、逼其出具欠条等。期间,为让被害人陈道平筹钱,又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带至本市鲤鱼山两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陈道平被迫让其妻子秦莉莉给吕太亚卡上转入8.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太亚2004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9月29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太亚无视国家法律,在为他人追索赌债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太亚在本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太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吕太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人民网-无业男子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再次犯罪被判二年


回答2:

你的这个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适用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1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处理。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假释,先减后并。2期满后发现漏罪,不撤销,就漏罪单独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