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2024-12-13 22:58:1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必须是不同位阶之间法律之间的关系。什么叫不同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这些就叫不同位阶。如果都属于狭义的法律的话,就是同一位阶段了,那就没有上下位的关系了。

您用同一机关这判断的话拐了个弯,您直接看它属于哪个位阶的话更直接。

回答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是同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由全体人民代表参加表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则是最集中的权力机关,它不是所有的人民代表参加,虽然权力最集中,但毕竟是少数人。我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其效力是不在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要次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效力。以上当否?请指教。

回答3:

新侵权责任法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过去的民法通则里通常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新侵权责任法更多有着无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