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的这个理由不充分!!!31年前你奶奶是你爷爷的亲属啊,你爷爷死后,你75岁的奶奶才能算是遗属。申请困难补助的遗属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个是择自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的文件中的规定,详情你可搜一下“民发[1980]5号”仔细研究一下。
建议你可找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下,在司法局,免费的。确定了再找社保局领导交涉,如果还不行,可向上级申诉,还不行,找个文件副本到法院起诉它,既然文件规定有这方面的权益,就要抗争到底。
抚恤金是一次性的。你奶奶虽无劳动力,但是有儿女赡养,是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不给生活补助。
关于抚恤金有一个文件《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各个地方政府的规定不一样,你需要找当地的文件。
比如福建省的规定是这样: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在职人员死亡的,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退职人员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并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其基本退职费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能领取什么待遇?
没办法因为不少老人都因为这个吃亏了,就因为提前退休,只有靠自己努力。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