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2)其他障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由于权利人出现了一定的法定事由无法行使请求权,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当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存在于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 个月,具体事由主要为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到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由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一般来说,提起民事诉讼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典型方式。无论法院是否受理以及做出实质性审理,也无论起诉是否被撤回,只要权利人因特定权利的行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就应当认定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依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行为,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再有,若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送达了主张权利的文书,或以发送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主张了权利,也同样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虽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且诉讼时效制度中存在着时效中止与中断情形;但这并不等于说法院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可以因权利人始终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多次时效中止、中断而变成的无限长。除去一般和特殊时效期间规定外,立法还规定了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在计算这个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时,不要求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损害发生的“客观时间”为准。同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时,也无须考虑时效中止及中断事由。
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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