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病假工资只要履行了相关的请假手续,并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的。但单位支付的数额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不算违法。
2、如果公司对你有书面的承诺,那么按照约定你所说的那个分流职工工资是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缴纳。
3、关于“合理”安排工作这个请求,不太好说。要看你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工作内容一项是如何约定的,生病痊愈后应当返回你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你认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胜任原岗位,那么应当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单位应当根据诊断证明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但这个调整是要与你协商的,如协商不成单位可以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保证书的内容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会很强!
1、单位欠交社保违法,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2、其他要求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