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的当事人,不要想着以离婚的方式去逃避债务,如果该债务属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外债,那么即使双方离婚,也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离婚并不能否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之间产生的债权关系的共同责任承担。
离婚后,另一方依旧有承担债权关系的责任。
参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也是共同债务,都要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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