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规定: 2002年实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原则上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2: 2008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在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新增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新增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7、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