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合法财物的,家属随时可以联系取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仅可以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公安机关在将当事人送看守所羁押时,可以代为保管,之后再归还给当事人或其家属。
所以,如果经侦查机关已经确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则家属随时可以与承办案件的具体办案人员联系,在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即可领回。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