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的“路”与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的“省”,其区别在于:
路:转运使、副使、转运判官成为朝廷特命的路一级的常设官员,主要管领所属州郡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其后权力扩大,后来又增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稳与盐铁专卖。但军权始终掌握在北宋朝廷手中。
省:元行省在行政、军事。司法三领域内代中央行事或收权更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则相对弱化。但在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另外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
路的来源: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
行省制的来源: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宋代地方是路府州县,中央三省六部(但有分权措施),元代中央官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丞相权力较大。地方上行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