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已签,可以更改吗?

2024-11-23 18: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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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回答2: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扩展资料

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回答3:

不可以

协议一般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意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愿就某件所签订的书面文件。

协议签订后,签订双方就必须按照协议所载事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拆迁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一、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谁。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拆迁行为的前提

可见拆迁行为是不可以任意实施的,其除须具有必备的形式前提——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取得拆迁许可证外,还需要具备实质的前提,即符合城市总体与局部规划,有利于旧城履行、改善环境与保护文物古迹。

如拆迁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其为违法拆迁,该违法性质可以是形式上的违法与实质上的违法。无论是哪种违法,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项目建设或拆迁行为违法上述规定的,均可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其依法行使职能,制止拆迁人的违法拆迁活动。

本项内容可以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证文号等内容,该内容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项内容。

三、被拆迁房屋概况

被拆迁房屋概况是否明晰,将影响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则在本项内容中首先须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明确房屋坐落即明确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等项的补偿标准,一旦经双方确认,该标准即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将不会再就此产生纠纷;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

房屋的建筑规模是影响拆迁补偿款项的重大因素之一,双方在协议中就此达成一致认识,同样有利于未来拆迁协议的顺利履行。

除上述项目外,双方还可就房屋的装修情况与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在这里进行记载,明确相关补偿项目。总之,越详细的记载越有利于减少纠纷,同样有利于将来纠纷的解决。

四、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

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共分两部分:

(一)拆迁房屋补偿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则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关于拆迁补偿部分首先就要明确补偿的方式,是采用“拆房补房”的方式还是“拆房补钱”的方式。

对于补偿方式,拆迁人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再由被拆迁人选择采用哪种补偿方式,但拆迁租赁房屋及公益用房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使拆迁人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有其他方式的,也不得采用。

(二)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首先,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为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因搬迁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项目,即搬迁补助费。其次,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需要临时安置而拆迁人又未能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应当将该费用用于租赁房屋等临时周转居住需要。

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往往是拆迁协议签订过程中,考虑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数额的考虑因素,如须搬迁的人口越多,则其搬迁成本越大,进行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助费亦越大。

此处的人员应当是与被拆迁人长期共同居住的人,临时短期入住的人不应当是补助对象。另外,对于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被拆迁人生产设备等的搬迁费用也是签订协议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三)其他补偿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本项补偿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另外,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等设施,也应当照价补偿。

其确定方法需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因此,在本条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参考资料:人民网-媒体曝光"央企钉子户" 拆迁协议签了一年多始终没拆

回答4:

回答5:

我于别别人多十18个平方,一家是拿现金,另一家是要一套117.7平方的房子,另外拿了40多万玩现金,这样一算多十几个平方只多了3万块钱,问题出现哪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