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制件);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六)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
(七)第(五)、(六)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写)以及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十五)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省辖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设立批准书(复制件);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上述资料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办理。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办事流程: (一)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1份,提交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安监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基本合格的,送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
(三)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进行技术性审核,认为基本合格的,代申请单位报省安监局; (四)省安监局正式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五)省安监局全面审查是否符合办证条件,必要时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不予许可,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六)对于符合办证条件的,省安监局审批发证并在网站公布。
注:延期换证的,除中央在闽企业省属公司、合成氨、氯碱企业及所有新、改、扩建颁证企业外,由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现场核查、审查、审核,签署意见,直接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