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中国,在上层建筑领域里进行了一场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创造性的法律变革运动,即中国法律近化化与现代化。近百年的法律变革运动,前50年(1901-1949)是中国法律近代化,即从古代传统封建法律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转型。后50年(1949-2000)是中国法律现代化,即向现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转型。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是以儒家宗法伦理法律价值体系为内在精神,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为外部形式。这就是有别于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的中华法系。近代伊始,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遭到西方国家近代法律的挑战与冲击,从20世纪初清末政府的法律变革开始,中国传统封建法律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转变。清末的筹备立宪、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1911年辛亥革命,也是中国近代史上完全意义上的、正规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革命。这一革命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创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府,并以极大的热情、百倍的努力,进行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南京临时政府依据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学说,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法律制度、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法律创制与变革,颁布了崭新的革命立法,既有国家根本大法,也有其他大量的法律、法令、条例、章程。这是在中国正式建立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全面尝试,在法律价值意义上是一大质的飞跃,揭开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篇章。这一重要意义,由于"辛亥革命失败说"的影响,我们很多人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本文的宗旨在于全面阐释这一意义,并就相关问题作一些检讨。
一、由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由君主专制到民主共和
君主专制制度,自秦始皇以后,一直螺旋上升,不断强化,明清时发展到极端。君主专制具有三个特性:一是君权不可分割性,实行独裁制;二是君权不可中断性,实行终身制;三是君权不可转移性,实行世袭制。中国古代法律就是以维护这种君主专制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直至清末,即使在学习西方的"筹备立宪"中,仍念念不忘:"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载","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从1894年建立兴中会开始,就把武装"倾覆满清政府,建设民国"视为头等重要任务,第一次提出了"创立合众政府"的口号。孙中山所设计的政权一开始就对帝制彻底革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选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孙中山所设计的"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正是效法美利坚、法兰西国家,以代议政治保证国民的参政权为特征,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为原则,以资产阶级选举制、议会制、总统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其方略包括:1.革命成功以后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政府,反对各省建立分割的、独立的共和国;2.推翻清朝君主专制制度后,决不允许"袁世凯之君主立宪";3,效法美国共和政体来组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孙先生的这些主张成为辛亥革命的真正指导思想。1911年12月3日,在南京独立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上,议决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称代理参议院,议决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并为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树立起了革命法统。
1912年3月10日,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决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这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在首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它规定,立法权由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成的参议院掌管。参议院为行使立法权的最高立法机关,有权决定一切法律草案;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对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享有同意权及最高决定权;并可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行政权由选举产生的临时大总统及其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的国务员行使。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司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的法院行使。至于国民政府与国民的关系,孙中山强调:"政府不过一极小之机关,其力量不过国民极小之一部分。其大部分之力量,则全在吾中华民国之国民。"从此,国家以最庄严的法律形式宣布: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不再属于君主所有,而属于组成国家的全体国民。
"人民"或者"国民"的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度里,其具体所指的对象和范围有所不同。在辛亥革命时期,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中,"人民"或"国民"的概念,虽然包括全体国民,但实际上着眼于民族资产阶级以及支持它的各个阶层组织。临时约法肯定了民族资产阶级以及支持它的各个阶层在中华民国国家政权中的阶级地位,首次确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这既否定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主权在君"、"朕即国家"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也与资产阶级立宪派及旧军阀官僚们过时的"君主立宪"、"开明专制"主张划清了界限。从而树立了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理念,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民主主义觉醒。
"主权在民"的法律宣告,是孙中山民权主义主张的体现,是孙先生最着意之处。"我今只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 "南京所订民国约法"中,"'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法律由维护君主专制到维护民主共和,是"我国有史以来未有之变局,吾民破天荒之创举。"是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征之一。着以法律宣告毫无疑义地表明:中国法律近代化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二、由君权至上到法律至上,由人治到法治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是法律以专制君权为依归,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是权力的附庸。古代中国,君主处于专制主义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乾纲独断。法自君出,法为君用,狱由君断。君主是国家最高立法者,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口含天宪",他说的话就是"金科玉律"。立法权归于君主,法律自然是"一人之法",而非"国家之法"。这种法律首先和主要是维护专制君权。同时,君主又是全国最高的审判官,控制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独掌全国臣民的生杀予夺大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君权的绝对神圣性所代替。于此相适应的是人治。在漫长的古代中国,是以人治为国家机器运行的杠杆。所谓人治,实质上是君治和君主*纵下的官治。正如近代中国言论界之骄子梁启超所云,人治主义"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
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领袖,孙中山很早就对中国的君权至上、人治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数见,故治常少,而乱常多,其弊极于清季"。他还积极探索资产阶级法治理论。早在1904年,他在谈到法律与权势的关系时,说:"夫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体用相因,不相判也。"他决心"举中国数千年来君主专制之治一扫空之",通过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设计,实现以法建国、以法治国的理想。在"军政"时期,实行"军法之治","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在"训政"时期,实行"约法之治","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约法),有违法者,负其责任。""宪政"时期,为"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后来,它更提出"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主张,以完整的政治体制设计彻底地否定了君主专制、人治主义。
在孙中山的法治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南京临时政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建制活动。《临时约法》是对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人治主义的彻底否定,它代表了四万万人民之公意,为中华民国治国之准据,立国之大本,有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和效力,"违反约法,则……国民共弃之"。根据《临时约法》所确定的法治原则,凡中华民国的国民,上至总统、官吏,下至军人和百姓,无分高低,都必须人人共守,严格执法,严格守法。孙中山强调:在民主共和国中,国民是主人,而"总统和官吏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其地位虽高,责任虽大,但决无任何违背人民公意和超越法律之特权。
辛亥革命失败后,中国反复出现了帝制复辟与反复辟、毁法与护法的激烈斗争,出现了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的生死搏斗。孙中山仍以坚定的"以法治国"信念和建立真正的民主法治国的决心,"为主义而战,为正道而战",先后发动并领导了反袁、"护国"、"护法"斗争,以期"共树真正共和于根本不拔之基","俾全国永远处于法治之域"。他坚信,"在当今世界,无法治便无以立国、强国,共和国根本在法律,无法治便无从卫国、富民,社会民生基础在法律。在治理国家中,人的作用虽不可少,但决不可以人治压制法治,而应以人治辅佐法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孙中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即:在民主共和国家,"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以法就人。" 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其他革命法令颁布,使得在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力与法律谁服从谁的问题的结论,有了实质性的彻底变革,宣告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人治的结束,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的基本确立,使君权至上让位于法律至上,法律高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这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是辛亥革命时期中国法律近代化又一主要内容与基本表征。
孙中山一生的成就可以总结为:
(1)发动和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
(2)维护民主共和制度,反对北洋军阀复辟帝制和独裁的斗争;
(3)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建立革命统一战线,推动国民大革命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