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八条列出了三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可见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三条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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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是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
(2)近亲结婚。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4)未达到法定婚龄。
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构成无效婚姻,下面是真实案例:
姚某与杜某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6月6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1月6日杜某出现严重幻听,砸烂了玻璃茶几;2009年1月5日杜某生下一女孩,1月底开始,杜某精神症状更加严重,有攻击他人行为,2月3日入住安定医院。
2009年2月姚某得知,杜某于2004年2月在日本学习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3个月;回国后于2006年2月5日因精神病发作在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从姚某与杜某认识之日起,杜某及其父母始终隐瞒病情,杜某一直暗中服用抗精神分裂的药物,甚至在怀孕期间仍在服药,双方于2009年2月3日起开始分居。
姚某认为杜某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精神分裂症,但杜某对其隐瞒病情,并暗中服药,婚后未治愈,目前病情更加严重,故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婚姻无效。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杜某虽然婚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杜某与姚某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作出的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姚某主张其与杜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欺诈行为能否成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二是杜某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否因违反《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无效婚姻。
(一)婚姻欺诈行为能否成为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婚姻欺诈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骗取婚姻登记而形成的婚姻;二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本案中,被申请人杜某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却不告知姚某,致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的行为成立民事上的欺诈,但婚姻欺诈行为能否成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仍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如前所述,规定了无效婚姻的认定事由和因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却没有将因欺诈结婚的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由此也可看出,立法者认为欺诈不宜作为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另外,笔者认为,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双方往往就贞洁、健康、财富、前婚数量、身份等问题进行隐瞒,如果将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作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则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过于扩大,给本来就不稳定的婚姻家庭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我们应当根据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
(二)杜某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否因违反《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无效婚姻
《婚姻法》在第七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同时在第十条将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定为无效婚姻。之所以禁止“疾病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后代,危及下一代的健康,不利于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是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可能属于丧失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能充分控制、辨认结婚这一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虽然我国明确禁止“疾病婚”,但《婚姻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的说明,而强制婚前检查措施的取消增加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难度。
目前,我国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主要参考《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是由卫生部制定的,其和《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都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中《母婴保健法》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制定和颁布的时间较早,三者在某些问题的表述和认识上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此处仅就精神病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建议,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 “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二、暂缓结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考虑到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其行为能力可能会因为精神病的发作而受到影响,不能够充分认识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将要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且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规定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应暂缓结婚,医生根据当事人的情况给出医学建议。但上述条文对未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暂缓结婚或禁止结婚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当精神病人未处于发病期,意识清楚,行为能力并未受到限制,能够对结婚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就结婚达成一致意见,应当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
本案中,被申请人杜某虽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在双方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其对结婚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被申请人姚某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婚姻法中对于一方隐瞒婚前真实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撤销婚姻登记或者一方可以按照欺诈行为或者按照感情破裂理由申请上诉请求法院按照离婚处理。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 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文中提到的情况属于《婚姻法》第十条中第三条的规定。但要提供相应证据,最直接的证据就是鉴定,如果是严重精神疾病,法律禁止病人结婚的,可以申请确定婚姻无效。
而如果是轻微精神病,不在国家禁止之列,那么也可以对方故意隐瞒、婚后无夫妻感情为由起诉离婚。
现在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夫妻感情为由起诉离婚。
最直接的证据就是鉴定,如果是严重精神疾病,法律禁止病人结婚的,可以申请确定婚姻无效
而如果是轻微精神病,不在国家禁止之列,那么也可以对方故意隐瞒、婚后无夫妻感情为由起诉离婚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婚前患有精神病,是不允许结婚的,你可以主张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