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有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工伤事故的认定中,我国实行的是无责任保险待遇原则,即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的责任者是否是劳动者本人,均应无条件给予相应的保险待遇。当然,法律对免除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也作了规定。
不过,这种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只有劳动者在蓄意违章的情形下,才不予认定为工伤,不享受有关待遇。
所谓蓄意违章,是指企业内部的操作规程有明确规定,而操作者故意违犯,因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你在工作中不小心发生了伤害事故,并不属于蓄意违章,而是一种过失违章行为,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所在的企业以你有过错,不给你认定工伤,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到“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900*12=10800小于11000,因此不适用一裁终局,因此劳动者可提起诉讼,但是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非申请诉讼。
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另外,根据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工伤认定;
2、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京都律师事务所:
1、工伤,因公所致。
2、不可以,部分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3、能
1、是工伤,因公所致
2、不可以,只是部分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3、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