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2、已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对未登记造册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并实施管理。
3、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旧城改造拆迁出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除按照法律规定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部分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4、政府依法征用土地,自发布政府公告之日起,先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付给村居委,其余补偿费3个月内付清。
5、对未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土地,凡政府进行统一征地的,政府统征后可按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居自用,抵顶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经济,安置劳力。
6、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规定的产值标准执行。
7、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先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8、政府统一开发后的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供地。
9、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格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与村(居)委签订用地协议。凡私自签定用地协议的,其协议无效。已经使用造成违法占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11、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居)要按政府公告无条件服从,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补偿范围外提出附加条件。
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 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对非法批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元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基本上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监督,另外要补充就是:
规划的编制,具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也有一些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另外要提到的是近期规划的编制,有些地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能不是很重视,那就 是近期建设规划,在具体工作中也可能涉及到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旧城改造计划等等。
选址,或是对地块的规划条件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