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分别于一九八○年九月十日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对《婚姻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和补充。一九八三年民政部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同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名通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七年中国外交部、民政部联名通发《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二○○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等,均对"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最新的变化是,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领事应根据婚姻当事人提供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应为准备到中国境内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办理"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公证或认证,以取代过去采用的"婚姻状况实体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