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质量负责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4、《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验收实施标准》(国食药监市[2004]76号)
5、《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
要求:质量负责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2份。
1、说明变更理由的企业变更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3、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有关部门文件;
4、拟任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聘书复印件;
5、拟任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及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证明材料。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事项除应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附:
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如申办人不是证照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应出具法人授权书。
因为各个地方的政策不同,你可以上当地地方药品监督管理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