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不续约,但是要进行经济补偿。
2、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约,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从2008.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必须续签,而且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才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约,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从2008.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要续签的话,公司也是需要答应的,而且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依法解除。也可以依法终止。
这个我不太清楚,好像不可以,我记得我见过一件案子是满7年久不可以随便解约的,你再问问其他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