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以前年度的折旧不需要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他的成本摊销的期限不应该仅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计每个期限要摊销的成本,这就是每年的折旧额和摊销额。
如果在购买时直接全部摊销,则当年费用很高,利润减少,而以后年度利润高估。这都是会计所不允许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
1、从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说,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2、从税法角度来说,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规定了不同的最低使用年限,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就可以了。如税法规定机械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如果现在改为12年,其折旧可以据实扣除。
3、可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更改,但是是基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基础来做,即实际判定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实需要变动才做的。
你说的情况实际上是新所得税法与原所得税法的衔接,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需要变动,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新的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