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需要根据你房子的具体高度来计算判断的。
以下是危房鉴定标准中关于倾斜角度等的解释: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1、柱、墙
(c)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梁、板
(f)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屋架
(a)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b)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墙
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柱
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二)木结构构件
2、梁、搁栅、檩条(a)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b)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 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3、屋架
(a)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三)其他结构构件
1、土墙
(a)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混合墙、乱石墙
(a)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扩展资料: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参考资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公告
1,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砌体结构构件应评定为危险点。
2,关于倾斜角度等的解释,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屋架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墙、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柱,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木结构构件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
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高度20M以下的,倾斜超过高度的千分之四为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