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听说过定额工期的说法,个人认为合同工期是不宜采用所谓的“定额工期”来衡量的,我不知道它这个定额工期是如何计算的,就拿时间定额来说吧,比如我们要砌一堵墙,在标准的条件下,每砌1立方米假定需要1个工日,如果该工程有墙体砌筑工程量为10000立方米,那它就需要10000个工日,如果全部由一个人来干,那就需要这么多,假如两个人的话,对半计算需要5000天,100个人的话那100天的时间便可完成此项工作,由此看来,工期不但与定额单位有关,而且它还与施工单位投入的人数有关,怎么能单纯地以定额来确定工期呢?假如施工单位从头到尾只派一个人来施工的话,恐怕一辈子也完不成。
具体请参考:建设部2000年2月16日颁布施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但是: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15米高的学校大门怎么算定额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