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诉程序:一、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对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 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检查长或检查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撤销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三、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在七天之内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交答辩状,以及有关证据;法庭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判决。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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