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教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2024-12-02 19:11:3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科学研究权
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管理学生权。
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民主管理权。
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回答2:

  《教师法》明确地规定了教师的权益,就使维护和保障教师的权益制止惩处侵害教师权益行为有了法律武器。《教师法》“法律责任”这一章节决定了他们不仅要教书,而且担负着对学生进行“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任。教师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就决定教师工作可能会与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发生冲突,也就产生了教师人身权利较其他人被损害的更多的可能性,因此《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行为单独列举分不同情况予以制裁,就是为了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通过严格执法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
  (一)侵犯教师权利的形式

  1.侵犯教师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

  2.侵占教师的财产。

  3.侵犯教师申诉权。

  4.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拖欠教师的工资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侵犯教师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既是普通公民,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针对侵犯教师权益的情况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教师法》第35条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法》第36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法》第38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3:

靠法律,教师也是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回答4:

老师是有管教孩子的权利的。不能让老师成为高危行业。

回答5:

具体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