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在2002.5.1进行过修改,所以有新旧两个医疗期
判定:看这名职工在本用人单位最后一份续签合同的时间(2002.5.1之前的签定的适用旧医疗期规定,2002.5.1之后签定的适用新医疗期规定)
2.如适用新医疗期的,按《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执行
如适用旧医疗期的,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3.如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解除合同,支付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
如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的情况,要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没有明确规定
2、只是说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自己想